(2015)李商初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鑫源与青岛泽恒建材有限公司、青岛城建集团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源,青岛泽恒建材有限公司,青岛城建集团建材有限公司,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材料分公司,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商初字第285-1号原告李鑫源。委托代理人秦金明,山东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令权,山东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泽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李卫东,职务总经理。被告青岛城建集团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周明洁,职务总经理。被告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材料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马健。被告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马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鑫源诉被告青岛泽恒建材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城建集团建材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材料分公司、被告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青岛泽恒建材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城建集团建材有限公司、被告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材料分公司、被告青岛第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提供原告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18号53号楼106房产一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18号53号楼106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海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巧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