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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淳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某诉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淳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李某诉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15日以被告王某已向其支付四万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