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尤志华与李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志华,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尤志华,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李萍,女,1969年11月14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000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萍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增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