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翠屏民初字第3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振宇诉被告郭兴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宇,郭兴玉,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翠屏民初字第3987号原告王振宇,男,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被告郭兴玉,男,四川省宜宾高县人。被告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北山工业园光武路88号。法定代表人吕永武,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宇诉被告郭兴玉、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宇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宇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兴玉、江苏溧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振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振宇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顺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汉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