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郁法立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左进洪、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电子工业学校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左进洪,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电子工业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郁法立保字第10号申请人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郁南县。法定代表人徐博文。委托代理人陆坤全,男,汉族,1985年9月8日出生,住郁南县。被申请人左进洪,男,汉族,1959年10月12号出生,住郁南县。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电子工业学校。住所地:梧州市。法定代表人赖某。申请人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左进洪、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电子工业学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电子工业学校享有的位于梧州市的62087.0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在价值14000000元范围内予以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以其所有的价值约180000000元的位于郁南县的办公大楼作担保。本院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在14000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电子工业学校享有的位于梧州市62087.0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2月15日至2017年2月14日止。二、在14000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申请人郁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的位于郁南县的办公大楼。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2月15日至2017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振标审判员 黄伟成审判员 卢小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骆鑑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