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2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徐州心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言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州心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言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454号原告徐州心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御景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杨思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应,江苏汉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言光,其余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心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言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心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心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心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州心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跃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孟小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