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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影与梁化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941号原告:王影,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育林,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化梅,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影诉被告梁化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梁化梅所有的坐落在××××室(产权证号××××)房屋一处予以保全,并提供其所有的坐落在××××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房屋一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梁化梅所有的坐落在××××室(产权证号××××)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允许使用,但不得以变卖、转让、抵押、赠与等方式处理。二、对原告王影所有的坐落在××××室(房地权证:宿字第××××)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允许使用,但不得以变卖、转让、抵押、赠与等方式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倩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征翔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