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李增树与赵胜军、殷桂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树,赵胜军,殷桂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324-1号原告李增树,男,1967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隆尧县人。被告赵胜军,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隆尧县人。被告殷桂巾,女,1940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隆尧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树诉被告赵胜军、殷桂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增树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李增树负担。审 判 长 秦春杰审 判 员 张新中人民陪审员 郭志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