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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李增树与赵胜军、殷桂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增树,赵胜军,殷桂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324-1号原告李增树,男,1967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隆尧县人。被告赵胜军,男,1971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隆尧县人。被告殷桂巾,女,1940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隆尧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增树诉被告赵胜军、殷桂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增树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增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李增树负担。审 判 长  秦春杰审 判 员  张新中人民陪审员  郭志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杜安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