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西充县人民法院与吴康林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充执字第449号申请人西充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刘建菊,院长。被执行人吴康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中法刑终字32号刑事���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缴付罚金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院生效判决履行。执行中查明,西充县公安局于2013年9月17日对吴康林在中国邮政银行南充市某支行账户的存款24699.84元人民币进行了冻结,并于2014年9月2日进行了续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吴康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246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蒲邦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