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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涡民一初字第0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张梦娟诉涡阳县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梦娟,涡阳县人民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涡民一初字第01614号原告:张梦娟,女,汉族,1983年9月10日出生,大专文化,护士,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现住上海市闸北区。委托代理人:许靓,男,汉族,大专文化,住址同上,与张梦娟系夫妻关系。被告:涡阳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涡阳县城关镇向阳大道***号。负责人:曹锡君,院长。委托代理人徐力,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梦娟诉被告涡阳县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梦娟与被告涡阳县人民医院劳动争议纠纷,原在2011年已向本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审后原告再次上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做出的(2014)亳民一终字第00***号判决支持了原告张梦娟的部分诉讼请求,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且该判决为终审判决。原告再次以同一劳动关系起诉已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梦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继红审判员  高 芳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