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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世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世华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85号罪犯陈世华,男,1973年3月5日出生,福建省长乐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保安。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6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9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改判为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其刑期自2005年11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世华于2007年3月13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莆刑执字第23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又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104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其刑期自2005年11月12日起2015年10月1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该犯考核期内违规5次扣14.5分且于2014年4月22日因殴打他犯被一次性扣3分、2014年4月28日因企图对他犯行凶被一次性扣5分,悔罪表现差,建议不予减刑。本院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世华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浪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