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龙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阎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96号原告:阎某某,女,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徐某某,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阎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志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新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