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徐敏珠、徐敏芬与徐振平、徐振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敏珠,徐敏芬,徐振平,徐振怀,徐建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732号原告徐敏珠。原告徐敏芬。委托代理人钱国庆。委托代理人殷锦昌,无锡市南长区九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受徐敏珠、徐敏芬共同特别授权委托)被告徐振平。被告徐振怀。委托代理人唐骏粱,江苏宇颐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徐振平、徐振怀共同特别授权委托)第三人徐建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敏珠、徐敏芬与被告徐振怀、徐振平,第三人徐建山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敏珠、徐敏芬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敏珠、徐敏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敏珠、徐敏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2元、减半收取3381元,保全费2820元,共计6201元(已由徐敏珠、徐敏芬预交),由徐敏珠、徐敏芬负担。审 判 长 胡艳丽代理审判员 张露莛人民陪审员 胡静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