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潘海青与王贵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海青,王贵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219号原告:潘海青。被告:王贵友。原告潘海青为与被告王贵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海青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海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海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潘海青负担。审 判 员 徐 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叶美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