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杨执字第3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张宝勤与郁丁、丁敏霞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勤,郁丁,丁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杨执字第3873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勤,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郁丁,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丁敏霞,女,195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本院在��行本院(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7228号张宝勤与郁丁、丁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宝勤要求被执行人郁丁、丁敏霞归还张宝勤借款人民币670,0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人民币19,12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此无异议。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7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烨审判员 陆拥军审判员 胡伟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旭初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