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段某某,男,1957年1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段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铁民初字第9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段某某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强制冻结被执行人段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工资存款予以冻结,现被执行人段某某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本院(2014)铁执字第30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