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城民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韦家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韦家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二初字第36号原告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北站路18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戴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韦龙胜,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韦家乐。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韦家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柳州市润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谢环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风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