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汾复执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薛冠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冠明,金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汾复执字第0004号申请执行人薛冠明。委托代理人何志乔。被执行人金俊峰。原告薛冠明与被告金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吴江汾民调初字第00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被告于2013年9月底前给付原告80000元,于2013年10月底前给付80000元,于2013年11月底前给付50000元,余款44219.08元由被告在2013年12月底前付清;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需承担违约金20000元;且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3780元,于2013年12月底前给付原告。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权利人薛冠明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47999.08元。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金俊峰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到庭反映情况。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本院扣押被执行人的车牌号苏E×××××小汽车一辆,后双方达成一致和解协议,并由被执行人金俊峰的父亲金跃明作担保,现已支付85000元,余款扣除10万元后于2015年3月底前支付,其中10万元由被执行人的父亲与申请人协商,并由其本人归还。因双方达成和解的履行期较长,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对本案的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编号为EY872074512CN的邮件回执联、被执行人金俊峰的谈话笔录及申请人薛冠明之委托代理人的申请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并应保障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的权利。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薛冠明与被执行人金俊峰已自行达成履行和解协议,且有被执行人的夫妻金跃明作担保,申请执行人薛冠明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庭认为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吴江汾民调初字第009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仍未足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 行 长 陆金东执 行 员 顾伟林人民陪审员 吴国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施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