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陶公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329号申请执行人陶公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住浙江省安吉县。负责人:叶枫,该支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陶公明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广民一初字第025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2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义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