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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执字第3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雪芳与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苏州汇海燃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执字第3153号申请执行人金雪芳。委托代理人戴荣华,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区水香街188号。法定代表人陆雪兴,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汇海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法定代表人陆雪兴,总经理。金雪芳与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苏州汇海燃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吴民初字第05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金雪芳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以该金额为基数自2013年5月1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的利息;同时另行支付律师费9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3630元;苏州汇海燃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苏州汇海燃料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金雪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苏州汇海燃料有限公司按生效判决履行付款义务。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515363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5316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巨大,登记在其名下所有房产业经本院上网拍卖,并已成交。现所有以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其它案件正在执行之中。被执行人苏州汇海燃料有限公司的财产现正由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评估、拍卖中。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金雪芳表示,在收到本院按比例分配的被执行人苏州市政通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房产拍卖款1553304元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并出具了书面的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行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民初字第0556号民事判决未受偿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施 展执行员 陶 红执行员 丁启龙二○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丁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