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与柯盈如、吴佳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柯盈如,吴佳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1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1号。负责人李彤彪,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慧、王顺适,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柯盈如。被执行人吴佳育。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申请执行柯盈如、吴佳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450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厚街支行依此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柯盈如、吴佳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柯盈如、吴佳育的财产所在地属于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为便于对执行财产的处理,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成本,宜将本案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4502号裁决书指定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执行。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155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立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