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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行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0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杨凌示范区某某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杨凌示范区某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杨行初字第00001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某某区。被告杨凌示范区某某局。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委托代理人殷某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该局科长。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杨凌示范区某某局行政不作为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以双方以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崔 灿代理审判员  刘雨蓉人民陪审员  曹 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武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