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调确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齐某某、徐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齐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调确字第32号申请人齐某某,女。申请人徐某某,男。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了上列申请人共同申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赵生荣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齐某某、徐某某于2009年1月5日在凉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7月3日生育一女徐某甲,后双方离婚后因财产及婚生女抚养问题发生纠纷。2015年1月19日经凉州区东大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一致认可无夫妻共同财产。二、共同债务10000元元由徐某某承担。三、婚生女徐某甲随徐某某共同生活,待小孩年满18岁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择;齐某某一次性支付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10日抚养费10000元整,从2017年10月10日起齐某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元,至徐某甲18周岁为止;齐某某享有探视权。本院认为,申请人双方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凉州区东大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凉东大调字(2015)第00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生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尤建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