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浦商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程中央与金建民、金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中央,金建民,金建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913号原告:程中央。被告:金建民。被告:金建群。原告程中央诉被告金建民、金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程中央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楼天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程中央提供的借条出具人为金健民,而非本案被告金建民,故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鉴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中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楼天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潘灵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