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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刑一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黄永贵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贵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鸠刑一初字第00065号公诉机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永贵,绰号“小四子”,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瓦工,住芜湖市鸠江区。2000年10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鸠检刑诉[2015]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永贵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永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黄永贵应同学蒋某的建议,从西安赶到云南昆明,请被害人程某帮忙找对象。程某在云南期间,因自己不会使用自动取款机取款,多次请被告人黄永贵帮助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并告知被告人黄永贵自己的银行卡密码。2014年10月7日,被告人黄永贵与程某等人从云南昆明乘火车返回芜湖的途中,被告人黄永贵于10月9日夜间在火车座位上拾得程某的银行卡,未还。10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黄永贵骑摩托车从大众自然村窜至芜湖市开发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芜湖分行开发区支行,戴着头盔、手套、口罩,经过伪装,从该支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分两次将被害人程某银行卡内的5000元现金取走。被告人黄永贵在返回家的途中将取款时所穿的衣服、头盔、手套、鞋子甩掉。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黄永贵主动到汤沟派出所投案,并退出赃款5000元,已返还被害人。另查明,2014年10月27日,被害人程某向汤沟派出所出具谅解书一份,请求对被告人黄永贵从轻或不进行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永贵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人蒋某、汤某、张某证言、被害人程某的陈述、现场检查笔录及刑事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绿卡通交易明细查询、光盘、谅解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永贵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永贵因抢劫受过刑事处罚,酌定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永贵主动到公安机关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永贵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洁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众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