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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赵志波与宋志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志波,宋志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保字第47号申请人:赵志波。被申请人:宋志超,系肇事车豫E×××××号轿车车主及司机。申请人赵志波与被申请人宋志超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宋志超豫E×××××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豫E×××××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绍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