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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重庆祥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沙坪坝区力天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祥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力天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0107号原告重庆祥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宇广场9号附3-4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0013-7。法定代表人蒋中洋,重庆祥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吴昊,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廷超,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力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老双碑21号4楼,组织机构代码45041612-6。法定代表人辜建全,重庆市沙坪坝区力天物资有限公司经理。原告重庆祥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力天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祥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交纳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祥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纯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