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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242号-1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吕盛荣与刘顺福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盛荣,刘顺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242号-1申请执行人吕盛荣,男,汉族,1960年1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顺福,男,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关于吕盛荣与刘顺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刘顺福应支付货款522000元及利息等。因刘顺福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吕盛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查封了刘顺福名下的粤E0G0**小汽车。但因被执行人及上述车辆现下落不明,故无法推进处理。执行中查明,佛山市禅城区山欣制衣厂亦已停止经营,经本院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等管理部门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文彪审判员  黎健敏审判员  刘安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国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