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一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黄承革与彭小华、刘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承革,彭小华,刘治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一初字第143号原告黄承革。被告彭小华。被告刘治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承革与被告彭小华、刘治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刘治国负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