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西塞执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高俊峰与湖北优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付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西塞执字第00177号高俊峰申请执行湖北优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付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800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人高俊峰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亦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800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玉萍执行员  李 华执行员  闫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