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刑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刑初字第32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5日到案,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胡亚飞、徐丹丹,浙江慈甬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5)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理,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炯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胡亚飞、徐丹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5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浙b×××××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慈溪市329国道自东往西行驶至慈溪市周巷镇振工路岔口处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纪某相撞,致使纪某与相对方向由赵某驾驶的浙b×××××号小轿车再次发生碰撞,造成纪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日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理化检验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26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纪某系颅脑外伤、颅内出血合并胸部外伤、胸腔内出血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在现场等候处理,现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3.25万元。到案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惩处。鉴于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被告人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胡亚飞、徐丹丹辩护,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又尽最大能力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请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某饮酒后驾驶浙b×××××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慈溪市329国道自东往西行驶至慈溪市周巷镇振工路岔口处时,与横过马路的行人纪某相撞,致使纪某与相对方向由赵某驾驶的浙b×××××号小轿车再次发生碰撞,造成纪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同日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理化检验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超过20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纪某系颅脑外伤、颅内出血合并胸部外伤、胸腔内出血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赵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5日晚8时许,其驾驶浙b×××××号轿车带着老婆从余姚市泗门镇回余姚城区,沿329国道由西往东行驶至慈溪市周巷镇振工路道口时,见对向车道上一辆货车的车头左侧反光镜位置撞上行人,然后那行人朝其这边车道飞过来,其当时车速很慢,就马上踩刹车,那被撞的人飞过来撞在其车头上,摔倒在车前,其下车后看到那人躺在地上不会动了,就马上往回跑,去找货车司机,怕他跑掉,并叫老婆报警。交警到现场后,货车司机与交警一起送伤者去医院。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开的是近光灯,跟其同方向的没有其他车辆。2.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5日晚8时许,其和老公赵某在余姚市泗门镇吃好饭回余姚城区,赵某驾驶浙b×××××号轿车,其坐在副驾驶座,沿329国道由西往东行驶至慈溪市周巷镇振工路道口时,只听“砰”的一声,从车头左边(北边)飞过来一个人,其老公马上刹车,但那人还是倒在其车头下面,其就马上报警了。3.证人池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12月15日晚8时许,其在329国道北侧周巷镇振工路口骑着人力三轮车,等着拉客,见一个40多岁的外地男子从振工路斑马线上由北往南过马路,快到路中间时,一辆小货车由东往西从超车道上开过来,直接撞上行人,撞后小货车才减速,开到公交车停车牌时才停下来。那行人被撞到对向车道,又被由西往东从超车道开来的小轿车撞了,躺在路面上。轿车驾驶员下车去找货车驾驶员,货车驾驶员也下车,二人一起在现场报了警。后来,交警到现场,把伤者送往医院。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示意图、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证实交通事故的现场情况。5.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的准驾车型及肇事车辆等情况。6.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血样登记表、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浙江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事发时被告人王某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7.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害人死亡原因及被告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8.事件单、122接处警综合记录单、到案情况经过,证实交通事故的报警及被告人王某到案情况。9.经济赔偿凭证、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对被害人近亲属的赔偿情况。10.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11.被告人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并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胡亚飞、徐丹丹请求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倪 东 海人民陪审员 赖 佰 君人民陪审员 梁 鲁 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荷君(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