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微民初字第17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开通与张居民、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通,张居民,李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1740-1号原告王开通。被告张居民。被告李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通诉张居民、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开通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开通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开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6元,减半收取,保全费920元,由原告王开通承担。审 判 长 安太良审 判 员 赵 喜人民陪审员 种道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