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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微民初字第17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王开通与张居民、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通,张居民,李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微民初字第1740-1号原告王开通。被告张居民。被告李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通诉张居民、李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开通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开通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开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6元,减半收取,保全费920元,由原告王开通承担。审 判 长  安太良审 判 员  赵 喜人民陪审员  种道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