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民二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建龙与湘阴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龙,湘阴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民二初字第74号原告王建龙,男,汉族,住湘阴县。被告湘阴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太傅路。法定代表人熊自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龙与被告湘阴县鑫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龙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60元,减半收取为4730元,原告王建龙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成兵武代理审判员 许 波人民陪审员 周学良二〇一五年二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成岚岚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