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经庆存诉王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经庆存,王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经庆存。被执行人王洪平。申请人经庆存诉被执行人王洪平纠纷一案,本院(2014)开民初字第03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洪平未履行义务,经庆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0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0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韩 军执行员 杨增超执行员 田 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