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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刑初字第00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寇鲁鲁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鲁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雁刑初字第0085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寇鲁鲁,无业。2010年12月2日因盗窃被蓝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2年6月23日因盗窃被蓝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6月13日犯盗窃罪被蓝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2月20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4)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寇鲁鲁犯抢劫罪,于2014年10月2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越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寇鲁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寇鲁鲁进入本市雁塔区鱼化寨某村伺机盗窃。3时许,寇鲁鲁发现704室房门未反锁遂进入该房屋,被被害人槐某某发现,寇鲁鲁使用随身携带的女式腰带威胁槐某某,并向其索取财物,槐某某持菜刀呼救,寇鲁鲁逃跑途中被抓获。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寇鲁鲁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建议对寇鲁鲁在九年左右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寇鲁鲁对起诉书指控的涉案事实无异议,辩称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抢劫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寇鲁鲁进入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某村伺机盗窃。3时许,寇鲁鲁发现704室房门未反锁遂探头进入该房屋,被被害人槐某某发现后退出,后寇鲁鲁又进入房内并使用一条女式腰带威胁槐某某,并向槐某某索取财物,槐某某持菜刀呼救,被告人寇鲁鲁逃离至楼道被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1)被害人槐某某于2014年2月20日报案称,她在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某村139号704室睡觉时发现一个男子进门盗窃,她呼喊后男子离开,后又进入房间并手拿皮带向她要钱,她持刀呼喊,该男子逃跑后在楼道被抓获。(2)立案决定书表明,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于2014年2月21日决定对寇鲁鲁抢劫案立案侦查。(3)抓获经过表明,2014年2月20日3时许,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鱼斗路派出所接群众报案称鱼化寨某村青年公寓附近一民宅有一个小偷被群众发现并围堵,遂出警将寇鲁鲁抓获。(4)户籍证明表明寇鲁鲁在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5)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表明,2014年2月20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鱼斗路派出所民警在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某村139号704室提取到寇鲁鲁作案时使用的女式花纹腰带一条,并扣押。(6)前科材料证明:寇鲁鲁20**年12月因盗窃被蓝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天,2012年6月因盗窃被蓝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天,2013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蓝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3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被害人槐某某陈述,2014年2月20日3时许,她在鱼化寨某村139号704室暂住的房间内睡觉,忽然听到房间门响了一声,发现一名20多岁的小伙子探头进来,她就喊了一声,小偷就被吓跑了。她起身后准备关门,发现他又返回来到她的房间内,手里还拿着一条女式花细皮带,直接向她要钱。她说给他200元钱,他不同意。她进到厨房内拿了把菜刀吓唬他,那名男子转身就跑,她就追了出去,在楼道内和房东及邻居住户一起将他抓住了。3、证人雷某证明,2014年2月20日3时许,他听到有人喊抓小偷,然后起床发现7楼住的女孩在喊。他就往楼上走,在5楼的时候,碰到一个20多岁的男子,看他不是房客,就将他抓住了。这个女娃在他这里住了一个来月,是用来居住的,白天上班,晚上回来住。他们是口头协议,先收房租后住房,那女孩的房租是一个月300元。4、被告人寇鲁鲁供述,2014年2月20日0时许,他来到鱼化寨附近准备偷些东西。后他在鱼化寨南村青年公寓附近看见一个人进了一家大门,就跟着进去,然后上到这家公寓的楼顶,准备实施盗窃。凌晨3时许,他看到7楼有一个房间灯亮着,就打开房门进去,看见一女的在睡觉,他就退出房间。大约一两分钟后他又开门进去,那女的醒了,他右手拿出腰带用手左手指着女的让她给他拿些钱。说完后,他就将腰带扔到了床上,那女子问他想要多钱,他没说话,她就说要给他200元,并走到了案板跟前拿起一把菜刀,喊抓小偷,他看见她喊,就往外跑,后被房东抓住了。5、辨认笔录及照片表明,被告人寇鲁鲁辨认出位于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某村139号704室就是其作案的地方;证人雷某通过对一组12名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辨认,辨认出照片中寇鲁鲁就是被其抓住的小偷;被害人槐某某通过对一组12名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辨认,辨认出照片中寇鲁鲁就是进入自己房间的小偷。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寇鲁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采用威胁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寇鲁鲁辩称其行为属盗窃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寇鲁鲁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寇鲁鲁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综上,结合被告人寇鲁鲁的认罪态度、累犯、犯罪未遂等情节,对其综合后予以量刑。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寇鲁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0日起执行至2021年2月19日止)。二、作案工具女式腰带一条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宏军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