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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法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晋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龙翔受贿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翔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法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晋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翔。2014年10月1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晋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晋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宁县看守所。辩护人季国光,云南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晋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公诉刑诉(2014)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翔犯��贿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翔及其辩护人季国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晋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晋宁县水利工程建设公司隶属晋宁县水务局,是水务局下属企业单位,性质属国有企业。2007年3月16日,被告人龙翔任该公司副经理;2009年8月18日,任该公司副经理并主持工作;2010年9月9日至2014年11月7日,任该公司经理。在任职期间,被告人龙翔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施工方及材料供应商的贿赂款共计23.17万元人民币,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一)收受李某贿赂款的情况2010年至2014年,行贿人李某承建晋宁县水利工程建设公司多个工程。从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龙翔共计收受李某送的贿赂款4.4万元人民币,为李某谋取利益。具体情况为:2011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龙翔在晋宁县水利工程建设公司其办公室收受了李某送的2000元人民币;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龙翔在其办公室收受了李某送的2000元人民币;2012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龙翔在其办公室收受了李某送的1万元人民币;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龙翔在其办公室收受了李某送的1万元人民币;2013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龙翔在其办公室收受了李某送的1万元人民币;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龙翔在晋宁县洛武河仓库收受了李某送的1万元人民币。(二)收受孟某、孟某贿赂款的情况2003年至2011年,行贿人孟某承建晋宁县水利工程建设公司多个工程。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龙翔共计收受孟某、孟某送的贿赂款1.97万元人民币,并为其谋取利益。具体情况为: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龙翔在晋宁县水利工程建设公司其办公室收受了孟某送的400元人民币��2008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龙翔在其办公室收受了孟某送的300元人民币;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龙翔在其办公室收受了孟某送的2000元人民币。2009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龙翔在其办公室收受了孟某送的1000元人民币。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龙翔在其办公室收受了孟某送的1000元人民币。2010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龙翔在孟某施工的工地上收受了孟某的哥哥孟某送的1000元人民币。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龙翔在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春晖路收受了孟某送的2000元人民币。2011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龙翔在其办公室收受了孟某送的1000元人民币。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龙翔在其办公室收受了孟某送的2000元人民币。2012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龙翔在其办公室收受了孟某送的2000元人民币。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龙翔在其办公室收受了孟某送的2000元人民币。2013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龙翔在其办公室收受了孟某送的2000元人民币。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龙翔在其办公室收受了孟某送的3000元人民币。(三)收受王某贿赂款的情况2008年至2014年,行贿人王某承建晋宁县水利工程建设公司多个工程。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龙翔共计收受王某送的贿赂款1.8万元人民币,并为其谋取利益。具体情况为:2009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龙翔在晋宁县水利工程建设公司其办公室收受了王某送的2000元人民币。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龙翔在其办公室收受了王某送的3000元人民币。2010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龙翔在其办公室收受了王某送的2000元人民币。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龙翔在其办公室收受了王某送的1000元人民币。2011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龙翔在其办公室收受了王某送的1000元人民币。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龙翔在其办公室收受了王某送的2000元人民币。2012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龙翔在其办公室收受了王��送的1000元人民币。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龙翔在其办公室收受了王某送的1000元人民币。2013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龙翔在其办公室收受了王某送的2000元人民币。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龙翔在其办公室收受了王某送的3000元人民币。(四)收受鑫环球钢材经营部刘某贿赂款的情况2008年至2014年,晋宁县水利工程建设公司多次向刘某所在公司采购球墨铸铁管,被告人龙翔分三次收受了刘某送的贿赂款共计15万元人民币,并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具体情况为:2011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龙翔在晋宁县水利工程建设公司其办公室收受刘某送的2万元人民币。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龙翔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送的10万元人民币。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龙翔在晋宁县水务局门口刘某的车上收受了刘某送的3万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翔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对其依法判处。��告人龙翔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辩解称其具有自首情节,并没有为孟某、王某谋取利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认为:1、被告人龙翔收受孟某、孟某、王某财物的行为属于朋友间节日拜访礼金,且行贿人并没有明确的请托事项,被告人龙翔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不具备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以受贿罪论处;2、被告人龙翔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协助调查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3、被告人龙翔积极全额退赃、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审理中公诉机关就其指控事实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行贿人陈述,晋宁县水利工程建设公司债权债务明细表、记账凭证、收据,晋宁县水利工程款明细,购销合同,记账凭证,晋宁县水利工程建设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晋宁县水务局关于龙翔的工作简历、任职情况说明,大、中专毕业分配通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表,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经质证,被告人龙翔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针对指控事实当庭出示的证据系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在案的证据材料,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指控事实具有关联性且经质证被告人无异议,对上述证据及所证明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晋宁县水利工程建设公司隶属晋宁县水务局,是水务局下属企业单位,性质属国有企业。2007年3月16日,被告人龙翔任该公司副经理;2009年8月18日,任该公司副经理并主持工作;2010年9月9日至2014年11月7日,任该公司经理。在任职期间,��告人龙翔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施工方及材料供应商的贿赂款共计23.17万元人民币,并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一)收受李某贿赂款情况2010年至2014年,行贿人李某承建晋宁县水利工程建设公司多个工程。从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龙翔共计收受李某所送贿赂款4.4万元人民币,为李某谋取利益。具体为:2011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龙翔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所送2000元;2012年春节前在办公室收受李某所送2000元;2012年中秋节前在办公室收受李某所送1万元;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所送1万元;2013年中秋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李某所送1万元;2014年春节前在晋宁县洛武河仓库收受李某所送1万元。(二)收受孟某、孟某贿赂款情况2003年至2011年,行贿人孟某承建晋宁县水利工程建设公司多个工程。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龙翔共计收受孟某、孟某送的贿赂款1.97万元人民币,并为其谋取利益。具体为: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龙翔在其办公室收受孟某送所送400元;2008年中秋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孟某所送300元;2009年春节前在办公室收受孟某所送2000元。2009年中秋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孟某所送1000元。2010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孟某所送1000元。2010年中秋节前在孟某施工的工地上收受孟某所送1000元。2011年春节前在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春晖路收受孟某所送2000元。2011年中秋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孟某所送1000元。2012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孟某所送2000元。2012年中秋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孟某所送2000元。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孟某所送2000元。2013年中秋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孟某所送2000元。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孟某所送3000元。(三)收受王某贿赂款情况2008年至2014年,行贿人王某承建晋宁县水利工程建设公司多个工程。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龙翔共计收受王某送的贿赂款1.8万元人民币,并为其谋取利益。具体情况为:2009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龙翔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所送2000元。2010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所送3000元。2010年中秋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所送2000元。2011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所送1000元。2011年中秋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所送1000元。2012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所送2000元。2012年中秋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所送1000元。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所送1000元。2013年中秋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所送2000元。2014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王某所送3000元。(四)收受鑫环球钢材经营部刘某贿赂款情况2008年至2014年,晋宁县水利工程建设公司多次向刘某所在公司采购球墨铸铁管,被告人龙翔分三次收受了刘某送的贿赂款共计15万元人民币,并为该公司谋取���益。具体为:2011年中秋节前,被告人龙翔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2万元。2013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刘某所送10万元。2014年春节前在刘某的车上收受了刘某所送3万元。另查明,被告人龙翔涉嫌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侦查,次日被告人龙翔被拘留。2014年10月15日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龙翔进行询问时其交代了收受23.17万元的事实。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龙翔家属退缴赃款23.17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龙翔作为晋宁县水利工程建设公司的领导人员,属于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工程施工方李某、孟某、王某、供应商刘某贿赂款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翔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可认定为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与辩护人提出的收受孟某、孟某、王某财物的行为属于节日拜访礼金,并没有为三人谋取利益的意见,本院认为,行贿人孟某、孟某、王某向被告人行贿的时间均发生于承建晋宁县水利工程建设公司工程期间,且三人在笔录中均陈述送钱目的系希望被告人龙翔在拨款方面给予关照,三人的陈述与被告人龙翔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龙翔在拨款方面给予三人关照或允诺给予关照的事实,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与其辩护人提出的其行为属于自首的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二○一九年十月十六日止。二、涉案赃款二十三万一千七百元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树勋1审 判 员 张 秀 琴人民陪审员 李 云 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麻 倩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