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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上海弘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包丽亚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弘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包丽亚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233号原告上海弘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伟超。委托代理人王海涛。被告包丽亚。委托代理人陆文君,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弘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包丽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 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嘉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