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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民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河北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邯郸县南堡乡南堡前村民委员会、邯郸县南堡乡南堡中村村民委员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县南堡乡南堡前村民委员会,邯郸县南堡乡南堡中村村民委员会,邯郸县南堡乡北寨张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民保字第5号申请人河北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成安县乾侯路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张光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邯郸县南堡乡南堡前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邯郸县南堡乡南堡前村。被申请人邯郸县南堡乡南堡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邯郸县南堡乡南堡中村。被申请人邯郸县南堡乡北寨张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邯郸县南堡乡北寨张村。申请人河北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邯郸县南堡乡南堡前村民委员会、邯郸县南堡乡南堡中村村民委员会、邯郸县南堡乡北寨张村民委员会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三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2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河北紫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座落于邯郸县东环路以东、南通路以北邯县国用(2014)字第0125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二、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县南堡乡南堡前村民委员会、邯郸县南堡乡南堡中村村民委员会、邯郸县南堡乡北寨张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52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李 巍审判员  杨俊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茂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