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山市南区旅游特产市场、中山市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美华、马永活、中山市南区沙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中山市隆瑞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南区旅游特产市场,中山市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隆瑞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陈美华,马永活,中山市南区沙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南区旅游特产市场,住所地中山市。负责人:马永活。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李锦能,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罗春宝,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博洋,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隆瑞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黄玉龙。委托代理人:欧社城,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红英,广东励而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陈美华,女,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原审被告:马永活,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审被告:中山市南区沙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住所地中山市。负责人:马志彬。上诉人中山市南区旅游特产市场、中山市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隆瑞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陈美华、马永活、中山市南区沙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南区旅游特产市场、中山市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中山市隆瑞空气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山市南区旅游特产市场、中山市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裁决之前申请撤回上诉,属其意思自治,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山市南区旅游特产市场、中山市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36元,减半收取为2168元,由上诉人中山市南区旅游特产市场、中山市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中山市南区旅游特产市场、中山市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4336元)。审 判 长 黄岳文审 判 员 官 琳代理审判员 陈爱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