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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姜××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终字第77号抗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姜××。2014年4月2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犯贪污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4)滨港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赃款15433.6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审判决定罪错误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抗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港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彬代理审判员  张玉军代理审判员  梁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彬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