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与淮阳县盛圆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陈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淮阳县盛圆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陈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123号原告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官渡镇田郊村。法定代表人黄光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杨,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淮阳县盛圆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鲁台镇葛营李庄。法定代表人陈静。被告陈静,女,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华根,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淮阳县盛圆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陈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淮阳县盛圆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陈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50元,由浏阳市颐和隆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新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