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涵执行字第8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银春、黄金坤、黄长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银春,黄金坤,黄长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涵执行字第859-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王哲启,董事长。被执行人黄银春,男,195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黄金坤,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黄长城,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涵执行字第8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黄银春、黄金坤、黄长城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还清本息以由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银春、黄金坤、黄长城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陈廷贇执行员 陈国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晓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