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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麻法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吴晓东与刘德平、胡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东,刘德平,胡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吴晓东,女。被执行人:刘德平,男。被执行人:胡宇,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湛麻法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晓东与被执行人刘德平、胡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德平、胡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4年11月19日续行冻结被执行人胡宇银行存款31200元。该冻结期限将届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再续行冻结该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冻结被执行人胡宇的银行存款31200元。二、续行冻结期限为3个月。续行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再续行冻结的,应当在续行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其碧审判员 :程丰峰审判员 : 熊 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