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源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梁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源民初字第83号原告:梁某,女,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谭某,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合共97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莫少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伟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