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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剑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200号罪犯陈剑云,外号“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福建省长乐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1日作出(2004)榕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陈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8日作出(2004)闽刑终字第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3年8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3日止。该裁定发生效力后,该犯于2004年5月21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先后于2008年3月21日作出(2008)莆刑执字第34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0年8月4日作出(2010)莆刑执字第98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莆刑执字第165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其刑期自2003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9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仓库管理元),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达标分20分。201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剑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剑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03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浪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