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银执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陈明强申请张东升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强,张东升,张东亮,宋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银执字第00666号申请执行人:陈明强。被执行人:张东升。被执行人:张东亮。被执行人:宋振宇。本院在执行(2013)铁银民一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明强与被执行人张东升、张东亮、宋振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东升、张东亮、宋振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此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铁银民一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此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刘 军审判员 :史伟君审判员 : 王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庆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