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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绥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李丙元与李新煌相邻采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丙元,李新煌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665号原告李丙元,男,1962年5月13日出生,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胡国平,男,绥宁县平兴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绥宁县长铺镇林海路。被告李新煌,男,1972年1月3日出生,苗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平,湖南绥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丙元与被告李新煌相邻采光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丙元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丙元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丙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李丙元负担。审判员  伍守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依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