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民催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东西湖民催字第00009号申请人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唐萍芳审判员 王修云审判员 肖国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