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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西湖民催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东西湖民催字第00009号申请人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唐萍芳审判员  王修云审判员  肖国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 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