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苏锦辉与陈一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锦辉,陈一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106号原告:苏锦辉,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陈一帆,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锦辉与被告陈一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锦辉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锦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撤诉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苏锦辉承担。审判员 罗延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应 捷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