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城商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山东国泰创新供水技术有限公司与济南永昌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国泰创新供水技术有限公司,济南永昌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商初字第1573号原告山东国泰创新供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洪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宝山(系特别授权代理),系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丽(一般授权代理),女,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济南永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吴明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辉(系特别授权代理),系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燕(系特别授权代理),系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国泰创新供水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永昌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国泰创新供水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国泰创新供水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94元,减半收取1997元、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山东国泰创新供水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金芳人民陪审员 张福英人民陪审员 孙 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百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